-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 发布时间:2024-12-13 14:56| 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并指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严格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严格管理。
2018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出发,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必须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条约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限制出口技术申请后,根据技术类型的不同,将相关材料转至相应的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于专利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一般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审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般由地方版权局审查;植物新品种,一般由地方农业或者林业部门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审查意见。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具体地,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
总体看,办法具有四个突出特征。一是明确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依托既有技术出口等审查机制,同时进行独立审查;二是明确跨部门间的审查机制,既保证了各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审查,又确保了审查程序上的顺畅衔接;三是旗帜鲜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审查内容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四是严格控制审查范围,仅对技术出口中的限制出口技术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进行审查,为技术出口和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有利于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