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三)
- 发布时间:2024-06-06 09:0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效显著。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持续推进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本报特推出专版予以刊登。
7.第55926680号“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滕州市某蜜蜂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83187号“蜂花”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必将造成混淆并致误购,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蜂花”商标在洗发液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多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高知名度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易造成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该案维护了高知名度的民族品牌合法权益,显示出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加强民族品牌保护,助力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的积极导向。(刘中博)
8.第36365304号“MASTRO’S STEAKHOUSE 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餐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是争议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且刘某还是另外5家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和高管,故被申请人应为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除商标代理服务以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典型意义】
7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诚信经营。(姚继莲)
9.第17085619 号“十万个为什么 100000WHY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四川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十万个为什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成为指代百科类主题图书、期刊的通用名称,且该文字使用在图书、期刊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题特点。争议商标除“十万个为什么 ”外的其他构成要素与“十万个为什么 ”紧密对应,亦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十万个为什么”一词已被收录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中,或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成为书籍等商品的指代称谓,从而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十万个为什么”并非对书籍等商品具体主题内容的直接描述,不构成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内容等特点的情形。同时,该图书名称在书籍等商品领域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能起到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综合考虑“十万个为什么”这一知名图书品牌的历史渊源、持续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对知名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违反显著性条款给予准确定性,肯定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有利于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高源)
10.第52695434号“铂金优选”商标等8件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某油品公司
被申请人:某润滑油(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某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是某油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亚洲地区润滑油的销售。某油品公司对“PLATINUM及图”(译为“铂金”)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与图形商标原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七件“铂金”系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存在抢注大量他人润滑油品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综合分析考量某油品公司在先波兰商标注册情况,其中国子公司官网产品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经营范围及受让图形商标后的商标注册情况,结合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曾与某油品公司就“PLATINUM”产品存在经销关系等证据,可以证明“铂金”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基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作为润滑油行业相关从业者,申请注册多件与其他润滑油品牌及能源公司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张丁萍)